条令 检覆总说上 检覆总说下 疑难杂说上 疑难杂说下 初检 覆检 验尸 妇人 小儿尸并胞胎 四时变动 洗罨 验未埋瘗尸首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验坏烂尸 无凭检验 白僵死瘁死 验骨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自缢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溺死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自刑 杀伤 尸首异处 火死 汤泼死 服毒 病死 针灸死 札口词 验罪囚死 受杖死 跌死 塌压死 外物压塞口鼻死 硬物致死 牛马踏死 车轮拶死 雷震死 虎咬死 蛇虫伤死 酒食醉饱死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男子作过死 遗路死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死后虫鼠犬伤 发冢 验邻县尸 辟秽方 救死方 验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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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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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根据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覆检,如尸经多日,头面 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覆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将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遭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仍责看守状附案。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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