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令 检覆总说上 检覆总说下 疑难杂说上 疑难杂说下 初检 覆检 验尸 妇人 小儿尸并胞胎 四时变动 洗罨 验未埋瘗尸首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验坏烂尸 无凭检验 白僵死瘁死 验骨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自缢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溺死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自刑 杀伤 尸首异处 火死 汤泼死 服毒 病死 针灸死 札口词 验罪囚死 受杖死 跌死 塌压死 外物压塞口鼻死 硬物致死 牛马踏死 车轮拶死 雷震死 虎咬死 蛇虫伤死 酒食醉饱死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男子作过死 遗路死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死后虫鼠犬伤 发冢 验邻县尸 辟秽方 救死方 验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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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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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 痕。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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